1、环评、环境监测、检测、咨询、运维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有意愿从事碳排放管理行业人员;
2、2013-2018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.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行业/自备电厂碳排放管理人员;
3、石化、化工、建材、钢铁、有色、造纸、航空等纳入碳排放管控行业相关单位能源管理人员;
4、各相关交易所从事碳交易综合业务、自营业务以及经纪服务类业务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;
5、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的咨询服务机构、第三方审核机构、节能服务公司相关人员;
6、国家低碳试点省市、园区、社区及政府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;
7、各生产性排污企业有意愿从事碳排放管理行业人员;
8、环境科研机构、院校有意愿从事碳排放管理行业人员;
9、各级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意愿从事碳排放管理行业人员;
10、环保设备生产厂家有意愿从事碳排放管理行业人员;
11、其他有意愿从事碳排放管理行业人员。